上海胜迁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胜迁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79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胜迁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忍。
委托代理人***,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华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超建,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胜迁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上海华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上海胜迁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胜迁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上海华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胜迁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华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6,178元减半收取为3,089元,由原告上海胜迁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反诉受理费2,559元,由反诉原告上海华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高沈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