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胜迁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民辖终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胜迁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胜迁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92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合同关系,被上诉人虽有意向由上诉人对涉案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但实际上诉人只对房屋装饰装修完成了设计方案,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就装饰装修施工事宜达成一致。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上海市青浦区,故应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装饰装修工程在***XX路XX弄XX城XX号XX层,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乔林
代理审判员***
审判员俞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林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