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625民初185号之一
原告:福建佳艺装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
法定代表人:郑松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戴核,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建明,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泰县武安镇城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
法定代表人:王炳文,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斌,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漳州市锦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
法定代表人:黄景庭,总经理。
原告福建佳艺装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泰县武安镇城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漳州市锦龙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福建佳艺装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佳艺装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欲与长泰县武安镇城关村村民委员会及漳州市锦龙商贸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佳艺装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18元,减半收取计4959元,由福建佳艺装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丽新
审 判 员 吕东波
人民陪审员 傅宝英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