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能重工有限公司

3661江苏汇能重工有限公司与江苏汇能锅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1民初3661号
原告江苏汇能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汇能锅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汇能重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文杰
书记员  马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