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

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马屯村民委员会、安阳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13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文峰(高新)区中华路与金沙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周青民,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商颂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庆飞,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彦,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峰,男,该学院职工。
原审第三人: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工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俊,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安阳职业技术学院、第三人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2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民委员会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45.24元,减半收取6072.62元,由上诉人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苗飞
审判员  杨晓
审判员  常青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俊华
书记员张红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