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

安阳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民终1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东工路365号。
法定代表人:韩茂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民,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玮,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河南禹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东工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俊,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赵庆海,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漳县,现为河南平原监狱服刑人员。
上诉人安阳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庆海、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0505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0505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阳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赵锐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冯贵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