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建造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民初4294号
原告:***,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河南**建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文俊,职务:经理。
被告:安阳县水冶镇南关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南关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吕宪,职务: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明,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造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县水冶镇南关居民委员会、***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安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呼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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