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安阳职业技术学院与被告河南**建造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2民初1558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对原告安阳职业技术学院与被告河南**建造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0502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于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豫0502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正文第6行、第1页正文第12行、第6页倒数第1行、第7页第10行的“河南**建造集团公司”均补正为“河南**建造集团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张伟
审 判 员  李雪
审 判 员  高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