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阜达宏安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金百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阜达宏安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北京阜达宏安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2民初1310号

原告:广西金百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1342065B。

法定代表人:朱以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彬儒,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山,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阜达宏安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民发大观天下******房:450103200119199。

法定代表人:王建波

被告:北京阜达宏安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91110112700259021H。

法定代表人:任东剑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3月20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原告广西金百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33元,本院退还原告广西金百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625元。

审 判 长  沈志平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李海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梁 晨

书 记 员  彭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