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2民初1310号
原告:广西金百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1342065B。
法定代表人:朱以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彬儒,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山,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阜达宏安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民发大观天下******房:450103200119199。
法定代表人:王建波
被告:北京阜达宏安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91110112700259021H。
法定代表人:任东剑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3月20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原告广西金百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33元,本院退还原告广西金百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625元。
审 判 长 沈志平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李海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梁 晨
书 记 员 彭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