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7317号
原告:北京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兴路16号院6号楼5层51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阜达宏安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阜达宏安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6.2元,减半收取计1348.1元,由原告北京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成
书 记 员 黄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