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24875号
原告:北京汉王智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5号楼3层356室。
法定代表人:刘迎建。
被告:深圳市微世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合水口社区风景南路引进科技工业园 5栋 2层。
法定代表人:李西军。
原告北京汉王智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微世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汉王智远科技有限公司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汉王智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汉王智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汉王智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吕志强
审
判 员 徐立平
审
判 员 高增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