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0203民初1084号
原告: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负责人: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1,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广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
原告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诉被告江苏广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以被告已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86元,由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永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申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