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广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异30号
异议人(案外人):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雪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苏广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
被执行人: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湖塘科技创业园科创路5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本院在执行江苏广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亚公司)申请对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通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宏公司)对本院作出的保全措施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普宏公司提出异议称,法院依据(2018)苏0411财保152号民事裁定对舜通公司到期债权的查封是错误的,普宏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实际分包施工人,对工程款享有实际权益,请求法院及时排除执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9日,根据申请人广亚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苏0411财保152号民事裁定:冻结舜通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向淮安市淮河出海航道整治工程办公室发出(2018)苏0411财保15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舜通公司的到期债权。
另查明,2020年8月12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412破申11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苏州三创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对债务人舜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经本院与舜通公司破产管理人电话核实,管理人之前对本院冻结舜通公司到期债权的执行措施并不知情,现已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还查明,异议人普宏公司依据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18)苏0831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取得对舜通公司的债权,遂据此提出上述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舜通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相关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理应解除和中止。解除冻结后异议人提起执行异议的基础已不存在,对于舜通公司的债权应当向管理人申报。故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顾文杰
人民陪审员  夏春芳
人民陪审员  贡山凌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玮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