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广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1执36号之十九
申请执行人江苏广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号。
被执行人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湖塘科技创业园科创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185891257。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1月15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11月26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
江苏广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11民初8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江苏广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308353.82元及利息249640.98元,并承担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8308353.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要求***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对上述第一项中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以16102784.61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147295元。根据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
本案立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执行措施
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存款信息:经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金额较小,本院已经查封,无证券信息。
车辆、设备信息: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和设备经拍卖变现或者抵债处置完毕。
工商投资股权: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持有的内蒙古鲁电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30%的股权已被本院处置完毕。
现场勘查:被执行人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
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塘镇鸣凰工业集中区团结路29号、鸣凰永宁桥西南侧不动产本案轮候查封,已发函向处置法院武进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本院其他案件处置中,待处置完毕后可依法分配。
限制高消费令名单: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案经过车辆、设备和股权处置,共计受偿执行款2592755元(已扣除评估费、公告费、修理费)。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处置资料、执行笔录、现场调查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取得的财产信息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411民初8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旭光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亚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