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蓉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中电科蓉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鑫源荣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川0105民初2156号
原告中电科蓉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蓉威公司)与被告成都鑫源荣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鑫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妍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蓉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虎,被告成都鑫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成都鑫源公司与蓉威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买卖关系的问题。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成都鑫源公司与蓉威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向其购买LED灯具,并在收到货物后向蓉威公司出具了收条、《付款计划表》《还款计划》,可以认定成都鑫源公司与蓉威公司双方形成了买卖关系,蓉威公司主张成都鑫源公司支付货款5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中,成都鑫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其主张双方之间为合作关系,成都鑫源公司不应当承担货款的支付义务,却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其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蓉威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不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成都鑫源公司收到货物后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之规定,成都鑫源公司与蓉威公司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3月1日,对于蓉威公司主张从2020年3月2日起按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对于蓉威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7日,成都鑫源公司(甲方)与成都蓉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购销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若干路灯产品,合计金额为4584480元,含增值税17%;付款方式为:2011年6月15日崇州市世纪大道、国道318的LED道路照明灯工程竣工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70%,待该LED道路照明工程验收合格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款的25%,2012年6月15日前交付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即合同总款的5%;交货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成都鑫源公司与成都蓉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在合同尾部加盖公章。 2011年6月16日,成都鑫源公司向成都蓉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成都蓉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发出的一批总价合计为1709627.5元LED灯(未付款),成都鑫源公司在收条上尾部加盖公章。 2014年6月28日,成都鑫源公司出具《付款计划表》,载明成都蓉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未收款额为750000元,成都鑫源公司计划于2014年10月底向成都蓉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100000-200000元;于2014年12月底向成都蓉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付清余款。备注:如我公司工程款项提前回收,我公司将提前付清余款。成都鑫源公司在该表尾部加盖公司公章。 2015年1月28日,成都鑫源公司出具《付款计划表》,载明成都蓉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未收款额为750000元,成都鑫源公司计划于2015年2月26日向成都蓉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8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向成都蓉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670000元。备注:如我公司工程款项提前回收,我公司将提前付清余款。成都鑫源公司在该表尾部加盖公司公章。 2016年3月1日,成都鑫源公司向成都蓉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还款计划》,载明截止到2016年3月1日成都鑫源公司应付贵公司款项共计:陆拾柒万元(670000元)。由于受目前经营状况所限,暂无一次性还款能力,我公司会在2016年12月31日前,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次偿还贵公司欠款。成都鑫源公司在《还款计划》尾部加盖公司公章。 2017年6月22日,成都鑫源公司出具《付款计划表》,载明成都蓉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未收款额为620000元,成都鑫源公司计划分六期还款,分别于2017年9月底、2017年12月底、2018年3月底、2018年6月底、2018年9月底、2018年12月底向成都蓉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50000元、130000元、130000元、130000元、130000元。备注:如我公司工程款项提前回收,我公司将提前付清余款。成都鑫源公司在该表尾部加盖公司公章。 2019年1月30日,成都鑫源公司向成都蓉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还款计划》,载明截止到2019年1月30日,成都鑫源公司还欠贵公司货款:伍拾贰万元整(520000元)。根据我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承诺在2020年3月1日前分批次还清所有欠款。由于我公司未能及时还款给贵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尽请包涵。成都鑫源公司在《还款计划》尾部加盖公司公章。 另查明,2020年4月29日,成都蓉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中电科蓉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收条、《付款计划表》《还款计划》等证据及庭审记录在案为证。
被告成都鑫源荣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电科蓉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20000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被告成都市鑫源荣光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陈妍洁
法官助理 侯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