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垚鑫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靖边县三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陕西齐鲁大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垚鑫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24民初379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靖边县三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靖边县。
负责人张军,男,1985年XX月XX日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陕西垚鑫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长龙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陕西齐鲁大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亚鹏
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20)陕0824民初37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陕西垚鑫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存款账户(XXXXXXXXXXXXXXX6075)、陕西齐鲁大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存款账户(XXXXXXXXXXXXXXX1347)予以冻结。现因本案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账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垚鑫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基本存款账户(XXXXXXXXXXXXXXX6075)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齐鲁大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基本存款账户(XXXXXXXXXXXXXXX1347)的冻结。
 
 
审 判 员  史卫明
 
 
 
二O二O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波
 
202008243798077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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