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

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与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执保292号
申请人: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韩区村富民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25210523U。
法定代表人:赵刚。
被申请人: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160号2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30212874。
法定代表人:徐辉。
申请人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妍彦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