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

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与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财保74号
申请人: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潞城镇韩区村富民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25210523U。
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宇,江苏润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160号2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30212874。
法定代表人:徐辉。
申请人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25万元。2021年5月31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后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将补充材料财产线索邮寄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丁 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恽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