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

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常州***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45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经济开发区潞城镇韩区村富民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江苏润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东方东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秦俊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益,江苏法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敏,江苏法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兴隆北路。
法定代表人:陆才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镓麒,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捷公司)、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492民初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关于屋面更换保温棉的面积。一审中,法院委托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院)对案涉车间屋顶漏水进行建设工程质量及修复方法进行鉴定,建科院经鉴定后出具《检验鉴定报告》,其中现场检查情况载明:经检查,该车间1-A轴、2-A轴、3-4-A轴、7-A-B轴、7-F轴、7-J轴、7-K轴附近屋面存在滴水现象,该车间1-A-D轴及1-E-H轴从西向东第1~2根檩条间、7-A-E轴及7-F-K轴从东向西第1~2根檩条间、7-E-F轴从东向西第1~3根檩条间、4-J-K轴从西向东第1~2根檩条间、1-2-A轴从西向东第1~7根檩条间南端约2m范围内、1-2-K轴从西向东第1~9根檩条间南端约1m范围内、5-J-K轴从东向西第2~3根檩条间局部约1m范围、4-A-K轴屋脊旁两檩条间屋面保温棉铝箔起鼓、开裂;屋顶工程渗漏水原因及维修方案载明:更换屋面彩钢板板底起鼓、变色、发霉、受损的保温棉(带铝箔)。上述意见明确了更换保温棉的范围、方法,但常州常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申公司)在评估屋顶维修价格时,按屋顶全面积进行计算,该鉴定意见超出了建科院提出的修复范围,故应不予采信。
二、关于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负有保修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广联公司应当进行修复,如广联公司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修复的,宝捷公司主张广联公司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应予支持。
综上,因一审未按建科院提出的修复范围确定修复价格,相关事实不清,且在广联公司要求履行修复义务的情况下,径行判决广联公司承担修复费用,判决结果失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492民初8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5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吴红娥
审 判 员 卢文忠
审 判 员 袁海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潘 军
书 记 员 朱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