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

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492民初983号
原告: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韩区村富民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25210523U。
法定代表人:赵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江苏润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柏庐北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1381325247。
法定代表人:张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九,江苏尺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慧,江苏尺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耀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申港街道于门村于门桥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YGX8G9J。
法定代表人:张跃东。
原告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联公司)与被告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公司)、江阴市耀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东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天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九、被告耀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跃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价款25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7日,广联公司与天合公司签订《轻钢结构房承揽加工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广联公司制作安装天合公司应用体验中心。后广联公司与耀东公司签订《安装承揽协议》。同年5月6日下午,耀东公司承租的吊车在天合公司工地发生了车辆侧翻,导致吊车受损。天合公司与吊车车主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车主25万元。原告后知悉此事,为了项目顺利进行,无奈垫付了该笔赔偿款。现因两被告均不支付上述款项,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天合公司辩称:天合公司与广联公司系承揽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在该合同第5条明确约定了事故责任由广联公司承担。天合公司为妥善处理事故才应广联公司要求垫付了资金,后广联公司已将天合公司垫款返还。即便天合公司存在责任,广联公司亦与天合公司就责任分担达成了一致,即按合同约定由广联公司承担事故责任,请求驳回广联公司对天合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耀东公司辩称:吊机是我租赁的,但是事故发生时并不是在为我司工作。发生吊机侧翻应当立即告知保险公司,但是天合公司封锁了消息,并要求吊车必须在晚十二点之前撤场,耀东公司作为分包,与广联公司项目经理、天合公司项目经理及总经理协商,我司承诺如果不报保险,愿意承担50000元,剩余的由广联公司及天合公司分担,当时他们也是认可的,只是未形成书面材料。当天由天合公司项目总负责人陈卫东代付吊车车主250000元。我不认可原告的主张,若当时允许报保险我们都不需要承担这个费用,吊车的保险是齐全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14日,江苏广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2019年2月27日,以天合公司为甲方、广联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轻钢结构房承揽加工制作/安装合同》一份,主要载明:“工程名称:中科院安全可控信息技术产业化基地——4#应用体验中心;工程内容及范围:图纸范围内的钢结构框架及楼承板的制作、生产运输、安装等;工程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具备施工条件:本安装所需的土建工程由甲方负责实施或委托具备资质的建筑单位施工,并在乙方制作的钢结构送到工程安装地点前完成具备安装钢结构条件的土建工程……工程安装前,甲方必须完成临时道路和场地硬化,并具备工程施工条件;乙方负责安全施工;对于甲方提供的有关设施,乙方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乙方责任内安全事故的相关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由乙方全部承担,并不能以此为由影响工程施工……”陈卫国在甲方发包方处签名并加盖天合公司合同专用章,广联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合同专用章。后广联公司与耀东公司签订《安装承揽协议》一份,主要载明:“工程名称:中科院安全可控信息技术产业化基地——4#应用体验中心;工程内容:图纸范围内的钢结构框架及楼承板的安装及完成本工程钢框架范围内所能遇见的工作;总工期为进场当日起30日全部完工;工程总价为930000元(包含人工、吊车……);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由于耀东公司安全措施不力或违规操作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耀东公司承担;耀东公司现场负责人为张跃东;广联公司现场负责人为姚飞;该工程所需全部工具、机器设备和其他临时设施由耀东公司提供并符合施工要求;进场前,耀东公司必须去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条件(土建、道路、场地、水电等)勘察,如因耀东公司原因未勘察或者勘察不到位造成工期影响、延误等一切损失时,耀东公司应承担责任……”
2019年5月6日,耀东公司租赁的吊车在施工工地发生侧翻,后经多方协商形成《吊车侧翻事故处理协议》一份,主要载明:“2019年5月6日下午14时,广联公司安装负责人张跃东承租的吊车(车号苏GG××××,车主胡昌乐)在天合建设中科可控项目工地起吊时发生车辆侧翻,导致吊车大臂落地,造成车辆损坏。为及时处理现场,经广联公司和吊车车主协商,该起事故车损及其他一切经济损失总价确定为贰拾伍万元整,车主收到赔款后立即处理事故车辆,恢复现场生产场地。由于广联公司无法第一时间支付事故车辆赔款,特向中科可控项目部求助协调,为妥善处理现场情况,项目部陈卫东个人银行卡代付该起事故赔款贰拾伍万元整,由陈卫东银行卡直接转入陈业茂中国农业银行。”上述协议无广联公司、天合公司签名或盖章,在协议空白处写有:“陈业茂,2019.5.6今收吊车赔偿款贰拾伍万元整,张跃东,2019.5.6”的字样。原、被告均认可协议复印件的真实性,广联公司陈述:“是天合公司付款后才知道事故形成协议,垫付款项的是天合公司的领导,为了项目工期顺利进行,也为了后面进度款及时收取,广联公司迫于无奈于5月24日向天合公司的领导垫付了款项,是通过广联公司财务转账的。”天合公司陈述:“协议是张跃东和陈业茂两方达成的事故处理办法,约定因无力付款,所以向天合公司项目部求助协调,由天合公司项目部垫付,并非由天合公司主导,只是垫付款项。后期原告在5月24日返还了这笔钱。”耀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跃东陈述:“我公司承揽了原告的吊装部分。处理事故协议不是我写的,我仅是在上面签字作见证,协议是天合公司的陈卫东写的。签字时,我、陈业茂(吊机老板)、天合公司的项目经理在场。广联的人不在现场,但当场就知道事故发生了。在现场我们是以广联公司的名义施工。有进行安全教育,都是有资质的。”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一组照片复印件,以证明吊车发生事故现场情况及侧翻事故原因为施工场地硬化不够。天合公司对该证据三性均不予认可,辩称无法证实侧翻原因系场地硬化不够,却能证实广联公司在承揽作业工程中未进行专业勘察。耀东公司认可该照片系其法定代表人本人在事故现场拍摄。
本院认为,本案中,广联公司与天合公司、耀东公司分别存在合法有效的定作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耀东公司租赁的吊车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侧翻,导致车辆受损,理应赔偿相应损失。现广联公司代为垫付相应赔偿款,且不存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有权向耀东公司追偿。原告主张因天合公司提供的施工场地硬化不够导致吊车侧翻,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要求天合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并无法律依据,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阴市耀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垫付款2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5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6870元,由被告江阴市耀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高妍彦
人民陪审员  沈中才
人民陪审员  庄继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