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

江苏天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执保893号
申请人:江苏天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6134576XA,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经济开发区遥观镇钱家工业园37号。
法定代表人:杨坚。
被申请人: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25210523U,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经济开发区璐城镇韩区村富民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
申请人江苏天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天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江苏天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妍彦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