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

江阴凯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0867号之一
申请人:江阴凯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1号楼520室。
法定代表人:朱跃兴,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潞城镇韩区村富民路66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凯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凯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凯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应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 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薛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