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

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7754号之二
原告: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潞城镇韩区村富民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25210523U。
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江苏润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兴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84466Q。
法定代表人:张法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020元,由广联钢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月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