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绿恒橡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西双版纳绿恒橡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景迈龙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801执1220号
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绿恒橡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景洪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XX。
法定代表人:王跃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莹,云南谦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景洪市嘎洒镇曼迈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XX。
法定代表人:普富贵,职务董事。
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绿恒橡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3日作出的(2019)云2801民初5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双版纳绿恒橡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执行标的本金739189元、执行费979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有输送机(规格型号:800×8000)2台、破碎机(规格型号:PS-1200)1台、笼式清洗机(规格型号:LSJ1200×7.5)1台、单螺杆挤洗机(规格型号:DJX600)1台、斗升机(规格型号:DSJ-800)3台、撕粒机(规格型号:SL420×800)1台、现场控制柜(规格型号:GGD)1台、金属探测器1台,已经被本院另案查封处置,本案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林权、土地等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执12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榕玮
审判员  三 戈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元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