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鹤壁辰龙泉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鹤壁辰龙泉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0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52号
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伟,男,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
被告鹤壁辰龙泉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河南省淇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上列四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