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鹤壁辰龙泉管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淇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621民初2570号
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浚县城关镇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职务理事长。
被告:鹤壁辰龙泉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农场太行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张井生。
被告:河南省淇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淇滨区九州路**(粮食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坤。
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鹤壁辰龙泉管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淇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1月28日提出变更诉讼金额,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元。原告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刘希普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