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21民初3536号
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浚县城镇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方军周。
被告:鹤壁辰龙泉管业有限公司,,地址: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西段交通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晓刚。
被告:河南省淇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鹤壁市淇滨区湘江东路南武夷路西国立光电科技**楼**
法定代表人:刘保三。
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鹤壁辰龙泉管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淇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鹤壁辰龙泉管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00万元,并偿付利息及罚息,直至本清息止;2、被告河南省淇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等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8月18日在原告与被告鹤壁辰龙泉管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4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期限内利率为月利率10.1775‰,逾期利率为月利率15.26625‰,并有被告河南省淇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作担保。被告鹤壁辰龙泉管业有限公司至今未依约还款付息。
经查,按照被告鹤壁辰龙泉管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亦无法提供该公司确切的送达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另一被告河南省淇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5月18日经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淇滨分局核准予以注销。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经本院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鹤壁辰龙泉管业有限公司送达地址,被告河南省淇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已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属于被告不明确,故应驳回原告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朱绍新
审判员 郭 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