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淇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621民初2505号
原告:河南省淇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淇滨区九州路***号(粮食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调查、收据、提供证据,代为上诉,代为申请执行并领取标的款、物,代为选择鉴定机构,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浚县城镇黄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4年3月22日出生,系该社职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上诉、代选鉴定机构、代缴鉴定费用等。
原告河南省淇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淇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1、依法确认(113180)农信保字【20】第1号保证合同为无效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名称权利的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并向原告赔礼道歉;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8年7月15日,原告河南省淇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司法鉴定,要求对(使用、抵押、担保)借款协议书及保证合同中的印章、“**”的签名字迹、手印的真实性进行鉴定,而本案争议的内容是保证合同中印章及签名是否具有真实性,其他鉴定内容系被告自行申请。鉴定结论为:保证合同中的印章具有真实性,“**”的签名不具有真实性。被告支付鉴定费用共计30920元。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淇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淇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河南省淇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用30920元,由原告河南省淇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360元,被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19560元;原告河南省淇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用部分于本裁定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