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财保8号
申请人聊城市民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聊城市马颊河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土地7宗(土地证号:聊国用2011第035号堂邑040号、聊国用2011第036号堂邑041号、聊国用2011第037号堂邑042号、聊国用2011第227号堂邑043号、聊国用2011第226号堂邑044号、冠国用2011第062号、冠国用2011第0**号),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为上述保全措施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聊城市马颊河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土地7宗(土地证号:聊国用2011第035号堂邑040号、聊国用2011第036号堂邑041号、聊国用2011第037号堂邑042号、聊国用2011第227号堂邑043号、聊国用2011第226号堂邑044号、冠国用2011第062号、冠国用2011第0**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聊城市民安置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孟凡利
审 判 员 杨绍辉
审 判 员 宋传宝
法官助理 邢 娟
书 记 员 郭珠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