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790号之一
申请人: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聊城市民安控股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聊城市民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10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民安控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民安控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77347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案外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聊城市民安控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7734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