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文实业有限公司

1239某某与南京华文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1239号
原告:***,女,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强,江苏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华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成贤街57号-23。
法定代表人:邓媛。
原告***与被告南京华文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颜珺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庾丹妮
书记员张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