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惠洁管业有限公司

河南惠洁管业有限公司与云梦县水利和湖泊局、云梦县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5民初699号
原告:河南**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城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667215894A。
法定代表人:贾建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景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水利和湖泊局,住所地,湖北省***城关镇城南开发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923011323446A。
法定代表人:徐新涛,职务:局长。
被告:***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城关镇曲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包大斌,职务: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城南开发路2号。
负责人:李文初。
原告河南**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利和湖泊局、***人民政府、第三人***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管理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材料款262795.1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还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2013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第四标段的中标单位,原告与二被告下属单位***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管理办公室在2014年3月14日签订了《湖北省***2013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供应合同》,原告向被告工程项目进行PVC-M管材、管件等材料供应,合同总金额约定为2082588.99元。但原告向被告实际供货262795.14元后,现被告拒不支付材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支付。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真相后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和第三人***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管理办公室2014年3月13日签订的《管材供应合同》2.22争议的解决约定,第2.22.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在二十八(28)天内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提请仲裁。第2.22.2仲裁由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另查明,2014年2月27日,孝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向原告发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原告)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请于2014年3月27日前到***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管理办公室(地点)与招标人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同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有效期内不来草拟合同者作放弃中标处理。原告与***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管理办公室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且明确由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雪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