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惠洁管业有限公司

河南**管业有限公司、***水利和湖泊局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民终17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城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贾建新,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水利和湖泊局,住所地***城关镇城南开发路4号。
负责人:徐新涛,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民政府,住所地***城关镇曲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包大斌,该县县长。
原审第三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城关镇城南开发路2号。
负责人:李文初。
上诉人河南**管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水利和湖泊局、***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5民初6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管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管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卫国
审判员  王巧莉
审判员  时 锐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