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惠洁管业有限公司

河南**管业有限公司与西华县水利局、西华县人民政府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2民初1907号
原告:河南**管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确山县城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贾建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景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华县水利局。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箕城路北段17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长,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红,系该局法律顾问。
被告:西华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西华县安康大道398号。
第三人:西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局。
原告河南**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华县水利局、西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西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受理后,
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华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西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局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华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西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审判长  王俊山
审判员  王冬梅
审判员  和 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周孟歌
书记员赵工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