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303民初710号
原告:河南平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两相路与工农路天使花园5号楼2单元1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95263349X。
法定代表人:张燕,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建,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名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八一路199-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59649812D。
法定代表人:柳家欣,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情,河南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邵杰,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系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河南平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名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平达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建、被告南阳市名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情和郑邵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维保费、维修费39590元及违约金18000元、滞纳金26525元(以拖欠的3959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二自2020年12月26日计算至2021年11月25日,之后滞纳金另行计算),三项共计金额8411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由原告维保被告小区内的15部电梯,并约定每延误一天需要支付延误部分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合同期限自2020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止,并约定了任何一方违约需要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对被告小区内的电梯进行了维保,对部分电梯进行了维修。2020年12月25日,被告方出具了一份完工确认单共计欠付39590元。2020年12月31日,被告突然口头通知原告不再履行双方的签订的维保合同,并拖欠维保费及维修费未付。
被告辩称:对诉讼数额不认同,应该是1.8万元或1.8万以下,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对维保费、维修费、违约金、滞纳金不认可,因为在2020年12月31日双方重新算账明确欠款明细。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30日,原告河南平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名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原告维保被告小区内的15部电梯,合同期限自2020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止每台电梯每年维保费用3000元,两年共计维保费用90000元,在结算方式中约定每延误一天需要支付延误部分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在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中约定,一方未按合同要求履行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需要解约的应提前一月通知对方并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对被告小区内的电梯进行了日常维保,对部分电梯进行了维修。2020年12月25日,被告方出具了一份完工确认单,对维修费和维保费共计39590元进行了确认。自2021年1月1日起双方不再进行合作,但均未能证实合同终止的原因及协商过程。2020年12月31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原告公司现金18000元并承诺2021年6月1日前结清。2021年9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追要欠付的电梯保养及维修费总价18000元并对被告此前的欠条及承诺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完工确认单、欠条、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服务合同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完工确认单为证,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有效服务合同关系。查证的事实证实原告履行服务义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款项,违反双方约定,故应支付相关的欠款及违约金。双方自2021年1月1日起终止合作,但均未能证实合同终止的原因及协商过程,亦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书面通知或协商,合同终止的原因及违约责任无法查明,且双方终止合作被告即出具欠条确认欠款,原告接受并无异议,并于2021年9月28日发出催收通知书,以上事实可知双方对于合作终止及欠付款项进行过协商并予以确认,故被告应支付欠付的款项18000元并自2021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违约金至款付清之日止。原告的其他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市名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平达电梯有限公司18000元并自2021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违约金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1.44元,由河南平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251.44元,南阳市名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现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万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