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81民初6514号
原告:***,女,汉族,1945年12月9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保周,河南瀛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水务局,地址:林州市人民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富泉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温县祥云镇作礼村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林州市水务局、焦作市富泉塑胶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