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622民初2059号
原告:焦作市富泉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温县祥云镇作礼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生,淇县高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淇县水利局,住所地:淇县朝歌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路国际,淇县水利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树田,副局长,住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设,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作市富泉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淇县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