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富泉塑胶有限公司

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合涧镇河南元村村民委员会与林州市水务局、焦作市富泉塑胶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81民初4109号
原告: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合涧镇河南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州市合涧镇河南元村。
法定代表人:***,担任村主任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保周,河南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水务局,住所地林州市人民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担任局长职务。
被告:焦作市富泉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温县祥云镇客运站北800米。
法定代表人:***,担任经理职务。
原告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合涧镇河南元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林州市水务局、焦作市富泉塑胶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合涧镇河南元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合涧镇河南元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