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富泉塑胶有限公司

焦作市富泉塑胶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5民初2007号
原告:焦作市富泉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祥云镇作礼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672882616Q。
法定代表人:崔广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栋椋,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系原告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第三人:郭玉军,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原告焦作市富泉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郭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焦作市富泉塑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富泉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富泉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作市富泉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更贵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许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