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航塑业有限公司

南阳市大运物资有限公司、河南博航塑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1302执1150号
本院在执行南阳市大运物资有限公司与河南博航塑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15将扣划的116090元案款交付于申请执行人,双方于2020年5月12日充分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2020年5月起每月支付申请人5万元整,直至支付所有剩余欠款及利息,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3民终74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生效。
执行员  边晓明 执行员  谢海峰 执行员  张新军
书记员  张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