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名冠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冠一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民特343号
申请人:成都冠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街道晋阳村中央花园新城市别墅商业城。
法定代表人:张冠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璐,女,系成都冠一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申请人成都冠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一科技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冠一科技公司称,请求撤销成都市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锦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156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仲裁开庭时,冠一科技公司有三名员工准时到庭,因未带公司公章,仲裁员不允许所到人员提交材料和在庭上辩护,并直接缺席裁决。冠一科技公司可提供**于2017年5月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考勤打卡的证据,仲裁委仅凭**的陈述作出裁决不当。
被申请人**辩称,仲裁开庭时,因冠一科技公司手续不齐仲裁委未让其参加庭审,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冠一科技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成都市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锦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156号仲裁裁决,裁决:一、冠一科技公司在仲裁裁决生效后15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2017年5月工资1880元。
**与冠一科技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冠一科技公司处销售培训师岗位,2017年6月13日离职。**2017年5月出勤16天,休息10天,2017年5月应发工资4000元,实发工资2200元。
本案审查中,冠一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公司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考勤打卡记录,拟证明**没有按公司规定打卡。**质证认为,对于考勤管理制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制度中的内容有更改,且制度中没有载明关于外勤的打卡方式。
本院认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一裁终局的裁决,一旦作出,非依法定条件,不得任意撤销和更改,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仲裁裁决是否具有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对此,当事人也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针对冠一科技公司提出的申请事由,本院评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冠一科技公司称其公司人员到仲裁庭参加庭审,因未带公司公章仲裁委未让其员工提交材料和参加庭审活动,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关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虽然冠一科技公司的员工到了仲裁庭,但由于冠一科技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交所到人员的委托手续,仲裁委缺席审理程序并无不当。仲裁委依据仲裁庭审中查明的事实,裁决冠一科技公司支付**2017年5月工资1880元并无不当。
综上,冠一科技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冠一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成都冠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 文
审判员 滕 洁
审判员 崔俊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薛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