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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捷佳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晚新视觉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491民初3165号
原告:北京捷佳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18号西小楼一层1400室。
法定代表人:靳宏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鹏,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营,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晚新视觉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6层631室。
法定代表人:曹小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婷,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捷佳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晚新视觉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捷佳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捷佳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捷佳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北京捷佳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连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万琨
书 记 员 王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