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04民初1127号
原告: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曲俊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众丛,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晚新视觉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风。
原告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晚新视觉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1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是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包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