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执1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飞天门窗厂,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街道站后社区赖山村五栋附1号(谢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4586138292K。
投资人:王军华,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传虎,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南市万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镇沈巷村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5579277118。
法定代表人:满玉柱,该公司董事长。
淮南市飞天门窗厂与淮南市万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南仲裁委员会(2018)淮仲调字39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8080元。执行中,淮南市飞天门窗厂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4执1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震
审判员 詹祖强
审判员 隋荣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