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万方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民申5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宝,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南市万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法定代表人:满玉柱,董事长。
一审被告:王德会,男,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八公山建安公司)、淮南市万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置业公司)、一审被告王德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4民终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本案基本事实为万方置业公司作为发包人将淮南市瓷器新村项目发给八公山建安公司承包。八公山建安公司承接工程后,又违法将部分工程转包给王德会,王德会接到工程后又再将该工程劳务拆分为木工等部分,将木工劳务转包给***。***将10号楼和21号楼的木工部分全部完工后,经与王德会结算,确认尚欠***354000元的劳务费。因此,八公山建安公司、王德会应共同对拖欠***354000元的劳务费及利息承担偿付责任,万方置业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从本案转包和分包情况看,八公山建安公司与王德会签订的转包协议应属无效,而王德会与***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也属无效。因此,对于所欠***劳务报酬及利息,八公山建安公司与王德会承担连带责任,而万方置业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所欠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欠款的民事责任。3.一、二审判决认定2015年8月28日王德会与八公山建安公司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有效明显错误。既然一、二审判决已经查明***为涉案10号楼和21号楼木工班的实际施工人,在没有征得***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王德会与八公山建安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明显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的合法权益。二、原审法院确定案由有误。本案中,王德会违法分包涉案10号楼和21号楼的木工劳务,本案实际为拖欠劳务费纠纷,但原审法院将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错误的,故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即八公山建安公司作为发包方应与王德会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二审程序违法。八公山建安公司与万方置业公司系有利益冲突的诉讼主体,但却聘请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同一个律师到庭应诉,明显不当。四、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一、二审判决始终没有把违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无效给予认定,且本案实际为劳务合同纠纷,故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案涉《专业班组内部承包合同》系王德会与***签订,该协议约定由***从王德会处转包涉案10号楼、21号楼的木工劳务,本案无证据证明王德会的上述行为系得到八公山建安公司的授权或认可,故不足以证明***与八公山建安公司之间存在涉案木工劳务合同关系。而且,经淮南市八公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确认了王德会拖欠劳务报酬的事实,明确了欠薪的责任主体是王德会个人,八公山建安公司及万方置业公司不承担欠薪责任。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八公山建安公司及万方置业公司没有拖欠王德会的工程款,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均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苏沁
审 判 员 郑 霞
审 判 员 马士鹏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任纪敏
书 记 员 俞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