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5民初357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淮新,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南市万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镇沈巷村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557927118。
法定代表人:满玉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兆改,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良,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南市万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撤回对被告淮南市万方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春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家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