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左岭吕墩建筑安装公司

某某与武汉市洪山区左岭吕墩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1民初2991号
原告:***,男,1959年3月18日出生,住鄂州市。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左岭吕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左岭吕墩建筑安装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30元,减半收取9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