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民终6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永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永顺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7707496505B,住所地:永顺县灵溪镇府正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永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21)湘3127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立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21)湘3127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110.50元,减半收取4555.2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彭 俊 审 判 员 余 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侯 微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