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天(厦门)智能交通有限公司

北京盘天新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四方称重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225号之一
原告:北京盘天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1311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英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华,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君,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四方称重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路76号。
法定代表人:俞河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宁荣,浙江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盘天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四方称重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盘天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盘天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2150元,由原告北京盘天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祝 芳
人民陪审员  王佳欢
人民陪审员  张新春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玲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