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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盘天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73行初11679号

原告:北京盘天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1311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英杰,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步真,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通州区。(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文超,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尊,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第三人:杭州四方称重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路76号。

法定代表人:俞河会,董事长。(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关寿,男,1952年9月28日出生,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到庭)

案由: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第4097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本院受理时间:2019年9月25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0年7月13日。

被诉决定系针对第三人就原告所拥有的专利号为201621480472.2,名称为“一种平板式称量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原告不服被诉决定,向本院起诉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一、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一)本专利同证据4为不同领域技术方案,不能用证据4评价本专利创造性。同时证据6专利用以解决移动测重问题,同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

(二)证据6与本专利在车辆测重工作原理、结构等方面存在根本性的差异。

证据6实际上是放大了的、一体化的“应变式传感器”结构,这种传感器公知可以直接用于称重,是一个整体。本专利中,“小孔传感器”是一种具备完整功能的、结构独立的剪力传感器。这种“传感器”安装于受力梁时,其用于获取、实际测得受力表面的剪力值。在以上“装置”构成本质差异的基础上,证据6中的电阻应变片(应变计),直接黏贴在一体化结构的应变桥上,获得的是应变桥上的直接应变数据;而本专利小孔传感器中的应变片(应变计)黏贴于环形测力板5上,直接获得是环形测力板5形变的应变数据,该形变是经由应力感应齿11随受力梁形变而同步形变所产生的力传导所致,其中涉及到“装置”不同结构部件之间的力和形变的二次传导过程,这种测定也是一种间接测定。

因此,证据6的车辆重量测量装置与本专利的平板式称量装置,在技术构成上既不相同,也不相当。证据6中的受力板(4),应相当于小孔传感器中的应力感应齿11,都用于感知来自外部施加于传感器的力;应变桥(5),应相当于小孔传感器中的环形测力板5,两者都是受力发生形变,直接提供被测应变的弹性敏感元件,其上都安装有应变片(应变计),从而将该部位的应变转化为电信号,并最终将结果处理换算为重量。证据6的矩形框体3及和其一体的受力板4不能相当于本专利的基础结构。证据6的电阻应变片2不能对应于本专利的传感器(小孔传感器)。证据6中应变桥5不能对应于本专利的受力梁。证据6中的应变桥不能等同于本专利中的受力梁。

(三)在前述基础上,被诉决定对本专利实际要解决技术问题也是错误的,本专利相对于证据6而言,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一整套测定原理、机械结构、工作方式、以及技术效果都显著不同的车辆称重设备的替代方案。

(四)证据4记载的安装于铁轨上的剪力传感器具体测定的是“剪力”(铁轨的剪力变形),而证据6记载的技术方案本质也是一种剪力传感器,只是其中应变桥上贴附的电阻应变片直接获得和测定的是应变桥所发生的“线应变”,两者在技术上不相同。

(五)证据4与证据6没有结合启示。证据6的发明目的在于“便携”,因此,其实际提供一套可移动的车辆称重传感器。证据6本身并未提出该方案存在何种缺陷,以及为何需要改进,以及改进的方向等。证据4与证据6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提供的是轨道状态监测方案,其中从未提及称重应用,更未教导所述剪力传感器可运用于车辆称重,更未记载这种剪力传感器应如何使用,例如配合以何种机械结构,才能实现对车辆称重的目的,并且达到本专利所述对低速或停止的机动车进行稳定称重的技术效果。如上分析,证据6方案应变片实测的是线应变,而证据4的剪力传感器是用于测定其加持物的剪力形变的,如以上2.1所述,证据4的传感器不可能用于替换证据6中的应变计,两者在技术构成上具有实质性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无法理解,为何要使用一种剪力传感器,去替换另一剪力传感器中的应变计(一个元件),这毫无技术逻辑。

(六)被诉决定在创造性评价中基于“剪力传感器根据其测得的剪力值进行称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认定,得出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和结合动机,不仅认定错误,而且还违反专利无效审查的依请求原则及听证原则。

无效宣告过程中,第三人仅提出证据4和证据6组合评价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方式,未曾提出证据4、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权利要求创造性进行评价。因此,被诉决定在否定本专利创造性时,主动引入该所声称
“熟知”常识,首先违反依请求原则,这并非无效宣告请求人无效宣告的理由范围。且并没有给原告发表意见的机会,严重侵害了专利权人方的程序及实体利益。从技术上,剪力传感器有很多种,但其具体工作原理和模式是不同的,而工作原理和模式决定了适用环境的不同。证据6的装置也属于剪力传感器,但其通过测定应变桥四边形形变所产生的线应变以实现称重,而证据4中的剪力传感器仅是用于监测轨道所受到的剪力形变,但其本身只是公开了结构,并未公开其中力学传递的原理以及应变片所获取应变的性质,且该证据4的传感器也不是公知的传感器类型。

(七)被诉决定在本案中的创造性认定方式,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确定的实用新型“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标准,过度拔高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导致其结论错误。

二、权利要求2-9为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

被告辩称:首先,坚持被诉决定中的意见。其次,证据6与本专利并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根本性差异。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所载明的范围为准。从权利要求的记载来看,证据6中的应变桥5和本专利受力梁,从作用、功能、结构上来说,二者不能区分。关于应变片,被诉决定已经将其认定为区别技术特征,并结合证据4进行了评述。关于框体和受力板,本专利权利要求只是保护了基础结构,没有对其进行任何其他限定,所以证据6实际上也公开了本专利的基础结构。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同意被诉决定的认定及被告意见。

一、IPC分类属于文献检索工具,其目的在于检索技术情报和法律情报,不是对技术领域的分类,IPC分类的不同并非是技术领域的不同,证据4与本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

二、证据6与本专利要解决的实际技术问题并不存在技术障碍,也没有记载不能用于“地衡”,不存在“反向技术教导”,证据4与证据6之间也不存在结合障碍。

三、物体因受力会产生形变是常识,“桥”或“梁”只是称谓的不同。在受力的情况下,不存在实质区别,属于常识。“应变桥”相当于“受力梁”。

四、本专利中“受力梁”的平行设置也包含对称设置,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6二者并无设置方式的差异。

五、关于“基础结构”的安装关系。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所述的基础结构起到基础的作用,与地面(路面)为一体的文字内容。并且,说明书记载为避免受力梁与基础结构之间发生相对位移,受力梁与基础结构采用焊接固定于基础结构,即连为一体,与证据6并无区别。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本专利

(一)专利权人:原告。

(二)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平板式称量装置。

(三)专利号:201621480472.2。

(四)申请日:2016年12月30日。

(五)授权公告日:2017年7月11日。

(六)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

“1.一种平板式称量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基础结构(7);

若干受力梁,平行设置并安装在所述基础结构(7)中,机动车负载可使所述受力梁发生形变;

若干个小孔传感器(1),内部安装有应变片(6),所述小孔传感器(1)安装在所述受力梁(2)上,当所述受力梁(2)发生形变后,所述小孔传感器(1)与所述受力梁(2)同步形变,使所述应变片(6)变形并输出与所述受力梁(2)形变量相对应的信号。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板式称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小孔传感器(1)相对固定安装在每排所述受力梁(2)的两侧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板式称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受力梁焊接于所述基础结构(7)上,所述基础结构(7)浇筑于路面基础上。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板式称量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处理器,若干个所述传感器采用串联或者并联方式将每个传感器获得的信号进行输出,并在处理器中进行合成。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平板式称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小孔传感器(1)具有若干应力感应齿(11),所述小孔传感器通过应力感应齿(11)固定安装在所述受力梁(2)上,将所述受力梁(2)的形变传递到所述小孔传感器(1)上。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平板式称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应力感应齿(11)上开设有第一连接孔(111),所述受力梁(2)上开设有相对应的与所述第一连接孔(111)个数相同的第二连接孔(21),所述第一连接孔(111)和第二连接孔(21)之间穿设有连接件,用以将所述应力感应齿(11)与所述受力梁(2)同步受力。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平板式称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件为螺栓(3)螺母(4)固定结构。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平板式称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栓(3)与所述应力感应齿(11)之间、所述螺母(4)与所述应力感应齿(11)之间垫设有碟簧。

9.据权利要求1-4,6-8任一项所述的平板式称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小孔传感器包括:

环形测力板(5);

应变片(6),固定安装在所述测力板(5)上;

若干应力感应齿(11),环绕加工在所述测力板(5)外侧并能够带动所述环形测力板(5)发生形变。”

(七)本专利说明书

[0005] 因此,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克服现有技术中提供的称量装置只能进行高速、动态称量、而对低速、静止的机动车无法完成称量的缺陷。

[0015] 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具有如下优点:

[0017]现有技术中的压电石英传感器由于其自身的特征,只能进行动态或者高速测量,一旦机动车停滞,则称重过程将无法进行。

[0019] 2.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平板式称量装置,所述受力梁固定在所述基础结构中。避免受力梁与基础结构之间发生相对位移,有助于提高装置寿命。

[0020] 3.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平板式称量装置,所述的平板式称量装置还包括处理器,若干个所述传感器采用串联或者并联方式将每个传感器获得的信号进行输出,并在处理器中进行合成。

[0021] 由于称量装置中包含多个传感器,因此机动车的车重将分散在多个传感器之间,当获得每个传感器的信号后,需要将每个传感器的结果进行处理,从而得到最终的机动车的车重,不受负载位置的影响。

二、对比文件

(一)证据4

证据4为授权公告号为CN20418437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3月4日。证据4公开了一种剪力传感器,证据4技术方案应用于轨道的安全检测过程中,尤其涉及剪力传感器,主要对轨道的施工及后期使用过程中对轨道的受力状态进行监测。证据4具体(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18-0019段,附图1、2)公开了以下内容: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实施方式中的剪力传感器,包括,金属测力支撑座10的一侧为圆形测力面11,该测力面11的中部为一体成型或单独连接的测力板20;环绕测力板20区域在测力面11上开设多条测力感应凸齿12,该测力感应凸齿12可为多个同心环凸齿,或螺旋形凸齿,当为同心环凸齿时,其同心环间距为,1~2mm;当为螺旋形凸齿时,其螺距为,1~2mm;为保证较好的剪力测量精度,上述测力板20处的厚度优选为:1~2mm;应变片30通过粘接、焊接或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于测力板20上,为保证较好的测量精度,应变片30沿测力板20区域的45°或/135°设置;应变片测量系统或测量电路32与应变片30连接,通过外部引线,将测量数据向外传输;本实用新型中的剪力传感器在使用时,先将测力支撑座10的测力面11中的测力感应凸齿12部分固定于待检测铁轨40的待检测表面41上(图中虚线标识的部分),当待检测铁轨40的待检测表面发生剪力变形时,测力感应凸齿12将待检测表面41所产生的剪力变形,向内传导至测力板20区域内,使应变片30变形,通过对应变片30数据的读取获取当前待检测表面41的剪力值;为保证较好的测量,使测力感应凸齿12更易固定于待检测轨道表面,上述测力感应凸齿的硬度为HRC38-50;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实施方式中,为使剪力传感器更好的固定于待检测表面41表面,如图2所示,在测力支撑座10的测力面11围绕测力板20的外侧,一体成型或单独连接支撑爪13;支撑爪13沿测力板20的径向均匀分布,其数量可以为2、4或6、8等复数,也可根据测量需要,设置为3或5等单数;图示中的支撑爪13的数量为4个,4个支持爪沿测力板20的径向90°分布;为便于测力面11的安装,并更有利于测力感应凸齿12,对待检测表面41的剪力变形的感应,在支撑爪13上开设直径为:12mm的安装通孔14;从而,可通过螺钉或螺栓等紧固件,穿过安装通孔14将测力支撑座10安装于待检测铁轨40
的待检测表面41上;为了检测更为灵敏,当测力支撑座10的材料选用碳钢等耐磨耐受性较好的材料时,如:40CrMoNiA,测力感应凸齿12的凸起形状可优选为三角形。

(二)证据6

证据6为授权公告号为CN20100035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月2日。证据6公开了一种便携式车辆重量测量装置。证据6(参见其说明书的发明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附图1-5)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本实用新型由受力体1及电阻应变片2组成,受力体1由矩形框体3、中间的受力板4、六根应变桥5组成,受力板4的左、右两端由三根应变桥5与矩形框体3连接,每根应变桥5的二侧面贴设有电阻应变片2,电阻应变片2的信号输出线通过矩形框体3侧面的接线孔6接出,中间受力板4的底平面高于矩形框体3的底平面,其中的矩形框体3是承载区,中间的受力板4是受力区,受力板4、矩形框体3及应变桥5是一体结构;可在矩形框体3上开设有上下贯通的防移动插孔8,在使用时,可将固定杆或钎通过该移动插孔8插入地面中,防止载货汽车在行驶至该测重装置上时,测重装置移动。本实用新型采用电阻应变片作为重量信号采集元件,可做成测单轮承重的测量装置,其结构尺寸可小型化,其外观尺寸可以为680mm×450mm×35mm,特别方便携带,如果安装轮子,移动更为灵活方便,可随时随地对载货汽车进行称重,解决了载货汽车以往如需要称重,必须行驶到有大型固定式地衡的地方,特别不方便的问题。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说明书、对比文件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一、权利要求1

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同证据6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采用内部安装有应变片的小孔传感器来感测并输出对应于受力梁形变量的信号,而证据6是直接采用电阻应变片来感测并输出对应于受力梁形变量的信号。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来说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对应于受力梁形变量的信号输出以进行称重。

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原告主张,证据6与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证据6技术方案实际上是一种大型“应变式传感器”,而权利要求1中的小孔传感器具有单独的作用,在结构上是独立的。因此,证据6中的受力板相当于小孔传感器中的感应齿,应变桥相当于小孔传感器中的环形测力板,证据6的矩形框体3及和其一体的受力板4不能相当于本专利的基础结构,证据6的电阻应变片2不能对应于本专利的传感器(小孔传感器)。证据6中应变桥5不能对应于本专利的受力梁。证据6中的应变桥不能等同于本专利中的受力梁。

对此本院认为,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依据权利要求所载明的技术方案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平板式称量装置,特征在于包括基础结构、若干受力梁和若干个小孔传感器,基础结构用于安装受力梁,当被称重的机动车停置在该平板式称量装置时,受力梁发生形变,小孔传感器中内部的应变片同步形变,并输出相应形变信号。结合说明书可知,上述结构中的受力梁主要功能在于承载汽车并产生相应形变并传递至小孔传感器。证据6由受力体1及电阻应变片2组成,受力体1又由矩形框体3、中间的受力板4、六根应变桥5组成,受力板4的左、右两端由三根应变桥5与矩形框体3连接,每根应变桥5的二侧面贴设有电阻应变片2,电阻应变片2的信号输出线通过矩形框体3侧面的接线孔6接出。载货汽车进入矩形框体3限定的承载区,受力板4承重导致应变桥5形变,带动贴设在其上的电阻应变片2一起形变,电阻应变片2对应于其形变的信号输出通过接线孔6接出,最终获得载货汽车的重量。此外,根据说明书所载,本专利技术方案在于提供低速或者停止状态的机动车进行稳定称重测量的装置。相应地,本专利产品也应相应固定安装于路面,其承载面积较大,可使被称重汽车停置位置选择较为灵活。而证据6技术方案在于提供一种便携式车辆重量测量装置,可以实现方便携带,随时随地对载货汽车进行称重,其外观甚至可达到680mm×450mm×35mm的尺寸,实现测单轮承重,对载货汽车的停置位置或称重装置的位置选择要求较高。因此,根据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其各自结构、功能也有差异: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受力梁主要作用为承重并产生相应形变,可使汽车在进行称重时不受负载位置的影响,在尺寸规格上设计也应较大。同本专利相比,出于小型化、便于携带的目的,证据6单独设置了用以承载货车的受力板,受力板承重引发应变桥产生形变并由电阻应变片采集相应重量信号。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受力梁与证据6中的受力板或应变桥有所差异,不能等同。因此被诉决定相应认定有所不妥,原告上述诉讼理由部分成立。

由上所述,权利要求1同证据6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受力梁具有承重及产生形变的功能,证据6相应功能分别由受力板及应变桥实现;本专利采用内部安装有应变片的小孔传感器来感测并输出对应于受力梁形变量的信号,而证据6是直接采用电阻应变片来感测并输出对应于应变桥形变量的信号。

原告主张,证据4与证据6在结构、工作原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两者没有结合启示;被诉决定的评述拔高了对实用新型发明的创造性高度;同时被告在用证据4结合证据6的同时引入了公知常识,违反请求原则。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创造性的标准应低于发明创造性的标准。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本领域公知,应变式传感器的基本结构通常可分为两部分,即弹性敏感元件和应变计。弹性敏感元件在被测物理量的作用下,产生一个与它成正比的应变,然后用应变计作为转换元件将应变转换为电阻变化。一般而言,弹性敏感元件具有弹性储能高的特性。如前所述,证据6的工作过程同传统传感器。结合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证据6并未给出将承重装置同弹性形变装置合并为受力梁的改进动机。其次,证据4公开的技术方案为剪力传感器,应用于轨道施工及后期的受力监测,在使用过程中需将该传感器贴置于铁路轨道上,通过测力感应齿检测铁轨剪力值,并传导至应变片,使应变片变形,从而获得待检测表面的剪力值。由此可见,证据4是通过检测铁轨的剪力值而实现受力状态的监测,并不涉及承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证据4,并不容易将其中待检测的铁轨与本专利中的承重装置等同,证据4也没有给出将受力装置与形变构件合二为一成为受力梁的技术启示。而权利要求1将受力装置与形变构件合二为一,客观上减少了称重装置零部件,简化了结构,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其他权利要求

其他权利要求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去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他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重新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4097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三人杭州四方称重系统有限公司针对专利号为201621480472.2、名称为“一种平板式称量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      晖
人 民 陪 审 员   芮   玉   奎
人 民 陪 审 员   李   来   军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王   仲   阳
   技术调查官黄志敏
书  记  员   谢   馨   蕊